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672號
KLDM,112,附民,672,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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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72號
原 告 郭雯雅




被 告 郭修志


上列被告郭修志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
第405號),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基金簡
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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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