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陳秀真
被 告 黃佳琳
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現居新北市○○區○○○路00號(慈馨護理之家)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新北市社會局社會工作科)林筱臻社工
上列被告黃佳琳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
第32號),經原告陳秀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