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0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振宏
張景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4572號、112年度偵字第3442號、112年度偵字第4891號),
及追加起訴(112年度蒞追字第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1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11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 實
一、戊○○、乙○○均係思慮正常之成年男子,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 常經驗,當知使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被害人轉(匯)入 款項之交易媒介,以實現詐欺取財犯罪,乃一般使用人頭帳 戶常見之非法利用類型,又現今社會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 廣布,一般大眾如欲隨時提領或轉出金融機構帳戶內之款項 並無難處,且一般人均能提領、轉匯自己名下或有權使用之 金融機構帳戶內之款項,故應可預見如非為提領詐欺贓款, 並隱藏真實身分以逃避追查,分散遭檢警查獲之風險,實無 使用他人名下金融機構帳戶進行金融交易之必要。戊○○、乙 ○○竟仍基於縱使他人使用自己名下金融機構帳戶收款,及依 通知綁定他組約定轉帳帳戶,將使檢警機關難以追查民眾受 騙款項之去向與所在,而形成金流追查斷點,亦不違反其等 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真實姓名、年籍 均不詳,無證據證明其等未滿18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 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13時47分前某時,戊○○將其所申辦之 永豐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本案帳戶)先依之後取得本案帳戶使用者之要求綁定「利 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為約定轉帳帳戶,使鉅額詐欺款項得 以在複數金融機構帳戶間轉入及轉出,以加速隱匿詐欺款項之 去向及所在後,將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交予乙○○ ,乙○○再於110年12月14日13時47分前某時,將上開之存摺 、金融卡、密碼交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詐騙集團成員 以「假投資」方式,使王湘葇陷於錯誤,於110年12月14日1 3時47分,以網路銀行轉帳新臺幣(下同)7萬元至本案帳戶; 詐騙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方式,使丁○○陷於錯誤,於110 年12月14日14時11分,至高雄文化中心郵局臨櫃匯款200萬 元至本案帳戶;詐騙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方式,使徐甦陷 於錯誤,於110年12月14日14時40分,臨櫃匯款50萬元至本 案帳戶;詐騙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方式,使甲○○陷於錯誤 ,於110年12月15日9時26分至第一銀行士林分行臨櫃匯款50 萬元至本案帳戶;詐騙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方式,使己○○ 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12月15日9時44分及同日9時47分, 以網路銀行轉帳各4萬元至本案帳戶。嗣於110年12月15日10 時許,乙○○駕車載戊○○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 南三重分行,同日10時19分戊○○在該分行辦妥本案帳戶存摺 補發、金融卡註銷換發新卡後,乙○○先持本案帳戶金融卡至
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內,於同日10時35分 16秒以ATM提款2萬元(手續費5元)、同日10時36分23秒以A TM提款2萬元(手續費5元),乙○○再返回永豐銀行南三重分 行,同日10時40分53秒以ATM提款6萬元,戊○○則於同日11時 17分在永豐銀行南三重分行臨櫃將本案帳戶內110萬元詐騙款 項提領而出。乙○○、戊○○因而取得詐欺集團詐騙所得之款項 ,以此方式為詐欺集團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
二、案經丁○○、甲○○、己○○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及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暨丁○○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三重分局、己○○及王湘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徐甦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原以111年度偵字第457 2號、112年度偵字第3442號、112年度偵字第4891號起訴被 告乙○○、戊○○涉有詐欺犯行(即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06號 案件),嗣於本院審理期間以112年度蒞追字第11號追加起 訴書,就被告乙○○、戊○○所涉詐欺等犯行追加起訴,並於11 2年11月20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11 月20日函暨其上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憑(即本院金訴字第56 0號)。則此追加起訴部分,既與先繫屬本院之案件,有前 揭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依上開法條規定,檢察官於11 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並無不合。二、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 資料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 有關連性,認為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 定,均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 力。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乙○○、戊○○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等犯行,被告乙○○略以:「簡伯豪有委託我向被
告戊○○借存摺、金融卡,密碼,我也有將上述東西交給簡伯 豪。我對檢察官起訴沒有什麼意見。被告簡伯豪所述不實在 ,確實是簡伯豪拜託我向被告戊○○借帳戶轉帳。我當下會去 領這個錢,是戊○○載我去,他讓我拿他卡領錢出來,後來我 就被簡伯豪找,就回去找他,從頭到尾我都有跟戊○○說不要 這樣做,我一直都有勸他。」等語置辯。被告戊○○略以:「 我沒有把存摺、印章交給被告乙○○,我只有將金融卡,密碼 交給被告乙○○,被告乙○○跟我說有人要轉帳提款用,但是是 何人使用我不清楚。對方沒有給我對價,我當初會同意是因 為被告乙○○是我認識的,但簡伯豪我不認識,被告乙○○說人 家要轉錢進來給他用。我並沒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我沒 有接觸簡伯豪,被告乙○○借去後,我記得很快就將金融卡還 給我,我完全不認識簡伯豪。我不認識這些被害人,我沒有 詐騙被害人,我以為我的帳戶借出是匯工程款做正當使用。 他們原來跟我說不是詐欺所得,所以我帳戶才借他們,後來 我發現不是這樣。」等語置辯。惟查:
㈠被告乙○○、戊○○確實有為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有下列證據可 資佐證:
⒈永豐商業銀行111.01.14函被告戊○○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9417,57-61)永豐商業銀行11 1.08.16函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號 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9417,102-111)永豐商業銀行 111.10.18函約定轉帳清單、110.12.15網路銀行申請書及存 摺、金融卡掛失補發資料(偵29417,188-192)永豐商業銀行 作業處111.07.01函(偵4572,199)戊○○永豐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110萬元帳戶支出交易憑單(偵4572,000-00 0)000.12.15萊爾富ATM提款影像擷圖(偵29417,00-00)000. 12.15永豐銀行南三重分行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偵29417,84- 87)。綜上證據,可以證明【本案帳戶為被告戊○○於110年10 月20日所申設。被告戊○○就本案帳戶曾綁定「利展國際企業 有限公司」為約定帳戶,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告訴人 等遭詐欺後,曾將受騙款項匯入本案帳戶。被告乙○○於110 年12月15日10時許,駕車載戊○○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 永豐銀行南三重分行,同日10時19分被告戊○○在該分行辦妥 本案帳戶存摺補發、金融卡註銷換發新卡後,被告乙○○先持 本案帳戶金融卡至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內 ,於同日10時35分16秒以ATM提款2萬元(手續費5元)、同 日10時36分23秒以ATM提款2萬元(手續費5元),被告乙○○ 再返回永豐銀行南三重分行,同日10時40分53秒以ATM提款6 萬元,被告戊○○則於同日11時17分在永豐銀行南三重分行臨
櫃將本案帳戶內110萬元詐騙款項提領而出。被告乙○○、戊○○ 因而取得詐欺集團詐騙所得之款項,以此方式為詐欺集團掩 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等事實。
⒉110.12.17琺何精品旅館監視器擷圖及旅館登記資料(偵29417 ,50-52)被告戊○○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本院卷,65-99)被 告戊○○所提供其與暱稱「妹」之Messenger對話紀錄、被告 戊○○所提供其與暱稱「Chang Yulin」之Messenger對話紀錄 。綜上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乙○○於110年12月17日15時42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被告戊○○進入 琺何精品旅館,被告乙○○先於同日21時49分許,駕駛上開車 輛離去,被告戊○○於翌(18)日自行搭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小客車離去。被告戊○○提領上開110萬元款項後,與被告 乙○○及其女友李筱蝶共同前往琺荷精品旅館。被告戊○○、乙 ○○知悉其帳戶內匯入之款項為詐騙款項且加以提領】等事實 。
⒊告訴人丁○○110.12.18警詢筆錄(偵4572,45-49)告訴人丁○○ 提供之匯款資料(偵4572,91-97)(偵29417,19)。告訴人徐 甦111.06.24警詢筆錄(偵29417,137-139)告訴人徐甦提供 之匯款資料及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偵29417,144-148)。告訴 人王湘葇111.05.30警詢筆錄(偵29417,165-167)告訴人王 湘葇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29417,17 3-176)。告訴人甲○○110.12.28警詢筆錄(偵4572,100-101) 。告訴人己○○111.02.08警詢筆錄(偵4572,123-128)。綜上 證據,可以證明【告訴人丁○○、徐甦、王湘葇、甲○○、己○○ 等人遭上開詐騙集團詐騙,而依對方指示,匯款前開金額至 本案帳戶】等事實。
⒋被告乙○○於審理中供稱:「(你之前有沒有向戊○○借用他永 豐銀行帳戶?)因為簡伯豪叫我問戊○○有沒有要租用帳戶, 我就幫簡伯豪問。(為什麼要請你問戊○○,他不自己直接問 戊○○?)他不認識戊○○,所以我就幫他問。(租用帳戶代價 是什麼?)那時候租一個月三萬,後面幫他問,戊○○有答應 ,我就幫簡伯豪在中間聯絡。(為何租用帳戶一個月可以有 三萬報酬?)他那時候跟我說做虛擬貨幣。(你有提供你自 己帳戶嗎?)沒有。(一個月三萬什麼事都不用做,你沒有 提供你帳戶嗎?)我沒有。(你有沒有問簡伯豪說帳戶要做 什麼使用?)我有問,他說正常的,算法律邊緣,我說應該 不是詐欺吧,他說不是。(你怎麼跟戊○○說?)我就照這樣 說。(戊○○有交什麼帳戶資料給你?)金融卡跟存摺。(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有嗎?)有。(戊○○交給你的帳戶資料你就 交給簡伯豪?)對。(所以是存摺跟什麼?)存摺、金融卡
、網銀帳密。(金融卡密碼有嗎?)有。(你知道戊○○對你 提告偷竊110萬這件事情?)我知道,我有到新竹做筆錄。 (為什麼他會對你提告這件事?)對,他當時有對我提告, 可是我沒有拿他錢。(你有問戊○○說他為什麼要把110萬領 出來?)這我就不清楚,他想說做虛擬貨幣怎麼有這麼大金 額,怕是詐欺用途,所以趕快停卡。(但他還是領出來110 萬,你沒問為什麼領出來?)沒有。(那個錢是他的嗎?) 不是,我讓他還給簡伯豪。(110萬後來怎麼處理?你幫他 拿去給簡伯豪嗎?)我那時候讓他跟簡伯豪聯絡,把錢拿去 給簡伯豪。(你有問戊○○說怎麼處理110萬?)沒有,後來 沒跟戊○○聯絡。(所以你先連絡到他,你們再一起去琺何汽 車旅館處理這件事?)對。(你們有在琺何汽車旅館說好怎 麼處理這件事嗎?)沒有結果。(你不是後來先走?)因為 當下我一直叫他把錢還給他,反正講的不開心,我就走了。 (所以110萬現在在哪?)我沒有拿走他的錢,我是當下跟 他有爭執,我跟他說他們現在一直在騷擾我家人,我們談到 快吵架,110萬最後放在他那,我一氣之下就走了。(所以1 10萬都還在戊○○那?)是。(他那時候就懷疑是詐騙款項? )我跟戊○○問要不要租用帳戶的當下跟戊○○的交情不錯,我 去問戊○○要不要租用,簡伯豪跟我保證不是拿來詐騙,不會 有問題,我才信任簡伯豪跟戊○○說,戊○○可能因為我這樣說 他才相信我。(提示112年偵29417卷第86頁,110年12月15 日戊○○跟你剛好同一天在南三重分行領款,你們倆個是不是 一起去的?這麼剛好?這是不是戊○○?)我回想起來,他叫 我載他去領錢,好像有。(所以你110年12月15日到底有沒 有跟他去南三重分行領錢?)有。(戊○○去臨櫃提款,你用 他的卡去ATM提款?)是。(所以錢到底是不是你拿走?) 我過去新竹,我沒拿走。(你是說琺何汽車旅館是不是?) 對。(你有看到110萬嗎?)我有看到,他後來收起來。( 你有看到?你不是說他後來睡覺?沒有拿走嗎?)他收起來 ,我不是在他睡覺走的,是他清醒時走的。(你剛剛不是說 他是在睡覺嗎?)我是說一言不合,我跟他吵到當下受不了 ,我就走了,怕吵起來。(所以你在琺何汽車旅館有看到錢 ?)好像有看到,我沒看到110萬那麼多。(你怎麼知道有 沒有110萬?)我有看到錢,那一看頂多幾萬塊,沒看到有 這麼多錢。(你在哪看到錢?)在桌上,應該只有幾萬元。 (誰帶過來?)戊○○。(你有沒有問他是什麼錢?)我只是 叫他把錢還回去。(因為簡伯豪都找你了,你沒有把錢拿走 嗎?都去你家找你家人討,還去恐嚇你?)就是因為我是中 間人,叫我去幫忙問,我去幫忙問,我什麼都沒有。(什麼
是中間人?)他叫我去問戊○○要不要租用,戊○○把他錢領走 ,簡伯豪跑來找我,我現在還要在這講話。(你只是介紹租 用帳戶的中間人,為什麼簡伯豪要找你?)簡伯豪跟戊○○不 認識,所以他只能找我。(你怎麼不把戊○○電話給簡伯豪? )給了,戊○○打給簡伯豪,簡伯豪自己又不跟戊○○談,我也 不知道他們是怎麼一回事。(提示對話紀錄第10頁,李筱蝶 說『錢都給他爸拿去談和解了,我這邊已經沒放錢了』,你到 底有沒有拿錢?)這是他們對話沒錯,可是我不知道他們有 講這些。(李筱蝶那時候跟你一起離開琺何汽車旅館,她跟 戊○○說錢都給你爸拿去談和解,這邊已經沒放錢,你跟李筱 蝶到底有沒有把錢拿走?)沒有,在新竹時,他去告我們時 ,我們沒把錢拿走,是後來戊○○把錢放李筱蝶那。(可是李 筱蝶說錢都給他爸拿去談和解了,我這邊已經沒放錢了。什 麼意見?)我有點忘了,並沒有給我爸,我爸從頭到尾沒拿 到這筆錢。(提示112偵29417卷第84頁永豐銀行南三重分行 所拍攝到的提款影像,這個人是你嗎?)對,是我。(這是 在你剛剛說的永豐銀行南三重分行所拍攝到的提款影像,你 剛好拿戊○○金融卡去提錢,你是去提什麼錢?)這我有點忘 記。(提示112年偵29417卷第86頁,110年12月15日戊○○跟 你剛好同一天在南三重分行領款,你們倆個是不是一起去的 ?這麼剛好?這是不是戊○○?)我回想起來,他叫我載他去 領錢,好像有。(所以你110年12月15日到底有沒有跟他去 南三重分行領錢?)有。(戊○○去臨櫃提款,你用他的卡去 ATM提款?)是。(對於戊○○說你跟他去銀行,你提ATM的錢 ,他臨櫃去辦,上車後錢交給你?)他沒有交給我。(一起 去領?)他當時叫我載他去領錢,我不知道是這個款項,領 完後,簡伯豪找我,我離開三重分行我立刻就去找簡伯豪, 12月15日下午我被簡伯豪帶去中正公園。(因為簡伯豪認為 你們黑吃黑?)對。(因為他認為戊○○帳戶可靠,所以把大 部分詐欺錢放在戊○○帳戶,可以用約定帳戶轉走,沒想到戊 ○○去停掉報掛失,用新金融卡跟存摺領了110萬詐欺所得款 項,所以簡伯豪才要你來基隆找他,帶你到中正公園對嗎? )對。(後來黑吃黑的錢是誰拿走?)當下簡伯豪打給我, 我就先回基隆,後來有段時間我聯絡不到戊○○。(後來怎麼 聯絡上?)戊○○打給我,我說簡伯豪不讓我走。(你後來有 沒有帶簡伯豪找戊○○?)戊○○一直不跟我說他在哪,後來才 跟我講。(後來是什麼時候?是你脫離簡伯豪掌握後?)對 。(後來你們約哪見面?)好像是新莊一間汽車旅館。(直 接見面就好,為什麼跑到台中新竹?如果真的講110萬?) 沈默。(戊○○說他錢有交給你?你有什麼意見?)他沒有交
給我,我就直接回基隆找簡伯豪。(你怎麼那麼相信戊○○他 不會私吞110萬?)我有跟他講說,因為我跟簡伯豪認識。 (還是你們根本合作要黑吃黑,A這110萬?把錢放他那,你 去應付簡伯豪?)沒有,是我一直跟戊○○說不要這樣做。( 什麼時候跟他說不要這樣做?領110萬前嗎?)對。(因為 戊○○跟你說有錢進來,他要掛失把錢領走,你勸他不要這樣 ?)對,我一直阻止他,簡伯豪跟我很多家人認識。(最早 說要黑吃黑的是戊○○?)他是沒有計畫。(你是說他見錢眼 開?)我不知道,應該是這樣。(拿110萬從沒交給你過嗎 ?)交給我?(你跟簡伯豪在中正公園後連絡上戊○○後,發 生什麼事?)過去新莊找戊○○,錢花到已經不夠110萬,我 們聚在一起是討論說怎麼解決這件事。(所以才帶錢到處走 ?)對,我受不了他們一直騷擾我家人,我才去找戊○○,他 一直說會跟對方談,他說談好了,但怎麼還去找我爸,我覺 得很不開心,一開始簡伯豪讓我問,他把簡伯豪錢領走,簡 伯豪找我,我現在還要坐在這。(你說後來去汽車旅館談得 不歡而散,戊○○是不是把錢交給李筱蝶?)對。(他交給李 筱蝶有拿去還嗎?)他交給李筱蝶應該也沒剩多少錢了。( 至少50、60萬?)沒有。(沒有50、60萬?)沒有。(幾十 萬而已?)對。(李筱蝶有把錢拿給你爸?)沒有。(錢呢 ?)這應該有一段時間,他交給李筱蝶的錢已經花完了。( 不是在新竹汽車旅館嗎?李筱蝶錢沒給你?)後來一直因為 沒辦法解決這件事,我沒馬上找簡伯豪。(錢保管在李筱蝶 那?)不是保管,四處花費把錢花完。(因為要錢生活就花 掉?)對。(這條錢還沒跟簡伯豪解決?)我有跟簡伯豪談 好每個月還他多少錢,但是我覺得不是我要拿的。(簡伯豪 有黑道背景跟你討債,為何不透過你找戊○○?)他有透過我 ,當時我在簡伯豪那聯絡不上戊○○。(後來聯絡到了,可以 找簡伯豪一起去找戊○○?)那時候錢已經不足還他了。(你 為何不說是戊○○黑吃黑,跟你沒關係?)因為那時候戊○○一 直跟我說他有辦法跟簡伯豪談,讓我給他一些時間。(人家 都沒給你時間,你還給黑吃黑的人時間,顯然你們串通,不 然帶簡伯豪去,戊○○直接說你就死定了?)我真的沒跟他串 通,那時候他一直跟我說他會處理,讓我給他一點時間,他 找到我家人我就受不了。」等語。綜合被告乙○○之供詞,可 以證明【被告乙○○知悉欲使用本案帳戶者可能係詐欺集團, 仍與被告戊○○一同將本案帳戶交付他人使用,致詐欺集團詐 騙告訴人,告訴人將被害金額轉入本案帳戶,俟詐欺集團詐 騙得手且將贓款成功洗錢進本案帳戶後,被告乙○○有與被告 戊○○一同將本案帳戶中合計120萬元之贓款領出,被告乙○○
取得其中10萬元,被告戊○○取得其中110萬元】等事實。 ⒌被告戊○○於審理中供稱:「(證人乙○○說簡伯豪透過他問你 願不願意出租帳戶,他講的實不實在?)他那時候有來問我 ,但是我沒有說願意,而且我沒有交付帳戶給他們。(有沒 有把金融卡密碼給人家?)那時候有跟我借金融卡密碼,說 人家要轉錢進來,我當下有拿給他。(給誰?)給乙○○。( 乙○○拿給簡伯豪?)後來我不知道。(拿去多久?)一下子 而已。(一下子是多久?)我記得沒多久。(幾天?)沒有 天,算幾個小時。我是真的忘記,我那時候精神狀況不好, 不到一小時。(不到一小時就還你?)對。(透過誰還你? )乙○○還我的。(這過程有讓你去有設定約定轉帳?)沒有 。(為什麼後來有約定轉帳?)我真的不知道,我後來才知 道。(你什麼時候去掛失?隔一天嗎?)當天。(資料顯示 就不是當天,說清楚?)當天啊,15日掛失。(14日人家就 在用了?)但是我是15日去掛失的。(你幾號給人家?)15 日。(15日乙○○才跟你借?)對。(15日乙○○才跟你借?你 確定?)我確定,那時候早上。(永豐銀行資料顯示你帳戶 設定約定轉帳是12月14日?)我真的沒有轉帳,我不會這個 。(你說15日乙○○才跟你借?14日就設定了?)我真的沒有 轉帳這些,這些行為我真的沒有,我也不會。(14日是誰設 定?)真的不是我。(你說你帳戶15日才給乙○○拿走?14日 就設定了?誰設定了?)真的不是我,我真的沒有。(設定 轉帳還要經過手機驗證?)這我真的沒有。(你交帳戶給人 家,是不是知道人家要做詐欺用?)沒有,我當下不知道。 (你跟對方怎麼講?你怎麼問的?帳戶出去是無法控制的? )他們當下跟我說工程款,後來說遊戲幣,我發現不是才去 報警。(根本沒有報警紀錄?)有,我在三重報。(你是報 竊盜?)警察說讓我報竊盜。(那是竊盜110萬的事?)對 ,我有問三重警察,他們叫我這樣。(你12月15日是以帳戶 遺失為理由去補辦帳戶,補發金融卡?)金融卡而已。(有 補發帳戶?)沒有帳戶,真的只有金融卡。(提示112偵字 第4891號卷第191、192頁證據資料。你是在12月15日網路銀 行申請書存摺及金融卡掛失補發,怎麼會沒有?金融卡你交 給乙○○去提,你拿存摺去臨櫃提款?人家說不可以戴口罩, 你還把口罩摘下來,不是嗎?你們兩個根本一起去的?)我 在台北做筆錄有說載我去,說是工程款。(是誰起意領出來 ?)乙○○。(乙○○知道不是你的錢,為什麼讓你把錢領出來 ?)我當下只知道信他們,去把錢領出來。(領出來之後, 你們兩個是不是把錢帶著去新竹?)對。(為什麼要把錢帶 去新竹而不是你家?)我15日本來就要去台中看我親戚就要
回來。(後來為什麼要去新竹?)開車太累,在新竹休息。 (110萬跑哪去?)我那時候都交給他們。(你在何時把110 萬給誰?)在車上。(領到錢後?從銀行出來後交給誰?) 放車上,乙○○租的車。(後來誰要拿?交給誰?)我知道這 是來路不明款項,要跟他們來面對。(你交給誰?)乙○○。 (提款出來後你就把錢交給乙○○,你就不管錢?)對。(之 後就跟著去台中又到新竹?)台中是我去找親戚。(錢交給 乙○○,為何報案說竊盜?)我知道是來路不明的錢,找他們 看大家回來怎麼處理。(乙○○堅稱錢是你私下領出,他們去 找你,你才在汽車旅館把錢交給李筱蝶?跟你說的不同,人 家說是你偷偷領出來?)我沒有偷偷領,我再怎麼難過,不 偷不搶。(後來乙○○聯絡你去新莊?)因為他那時候被簡伯 豪叫走。(你剛說110萬你交給乙○○,他直接跟人家解決就 好,為什麼要找你?)我知道是不法的時候,我卡到這種垃 圾案很無辜,我不可能錢交出去,都變我的事情。(對證人 乙○○說是你想黑吃黑?他勸過你不要這樣?)我完全沒有黑 吃黑或是見錢眼開。(他說錢是先保管在你那,到新竹後跟 你談不歡而散,你把錢交給李筱蝶?)我那時候錢就已經交 給李筱蝶,(你交不足額?)足額。(你110萬都交給她? )絕對足額。」等語。綜合被告戊○○之供詞,可以證明【被 告戊○○透過被告乙○○因而知悉欲使用本案帳戶者可能係詐欺 集團,仍與被告乙○○一同將本案帳戶交付他人使用,致詐欺 集團詐騙告訴人,告訴人將被害金額轉入本案帳戶,俟詐欺 集團詐騙得手且將贓款成功洗錢進本案帳戶後,被告戊○○有 與被告乙○○一同將本案帳戶中合計120萬元之贓款領出,被 告戊○○取得其中110萬元,被告乙○○取得其中10萬元】等事 實。
⒍互相參照以上各項證據,可知本案是由被告戊○○先提供其永 豐銀行本案帳戶並依詐欺集團指示綁定「利展國際企業有限 公司」為約定轉帳帳戶後,再由被告乙○○轉交詐騙集團成員 使用,待有詐騙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被告戊○○、乙○○一同 至永豐銀行新北市南三重分行,由被告戊○○臨櫃領取本案帳 戶內詐欺所得款項110萬元,被告乙○○持本案帳戶金融卡提 領帳戶內詐欺所得款項10萬元(2萬元、2萬元、6萬元)。 又參酌被告戊○○手機內其與李筱蝶的對話,有提到「黑的方 面一定保你沒事,白的方面他也要幫我,白的方面一定要見 面套」,被告戊○○與丙○○的對話紀錄,丙○○有對被告戊○○說 到「你拼人家的錢」,被告乙○○與簡伯豪對話紀錄也有提到 「自己想清楚,之後事情處理就不是這樣而已,台中很好玩 ,看你們可以跑多久,分到多少錢,好玩嗎?慢慢躲」等對
話紀錄,足見被告戊○○、乙○○均知悉本案帳戶會提供給詐騙 集團使用,被告乙○○、戊○○才會在詐騙款項匯入後,提領詐 騙款項,否則被告戊○○在懷疑本案帳戶款項內來源時,採取 報警,掛失帳戶就可以,為何要以臨櫃方式提領110萬元, 被告乙○○也於同日持戊○○金融卡提領本案帳戶內10萬元。甚 者,被告戊○○於110年12月27日之警詢筆錄先謊稱:上開臨 櫃提領之110萬元為工程款項,遭被告乙○○所竊取,並對乙○ ○提起竊盜告訴;後於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又稱,該筆款項 是我老闆「董仔」要我去領的工程款,乙○○已於110年12月2 9日將110萬元款項返還,並對他撤回竊盜告訴;於111年9月 30日偵訊筆錄又改稱:是乙○○向我借帳戶,說要轉帳,後來 有款項匯進來,乙○○跟我說110萬元是工程款,要我去領出 來給他;於111年11月4日偵訊筆錄稱:有將永豐銀行帳戶存 摺、金融卡、密碼交給乙○○,我於110年12月15日有去重新 申請帳戶,乙○○跟我說是工程款,請我將110萬元領出來, 後來乙○○開車載我去臨櫃領款,領到的110萬元就交給乙○○ ,之前說110萬元要發工程款是假的,乙○○也沒拿回110萬元 給我。自被告戊○○上開供述內容可見,其說詞自相矛盾且前 後不一,所以如此,就是因為被告戊○○與乙○○均明知該等金 錢均係其2人所交出之本案帳戶,為詐欺集團拿去行騙,這 些錢是詐欺集團行騙所得之贓款,被告戊○○與乙○○係提領贓 款,以致於無法合理說明到底是什麼錢,被告戊○○才會一再 做出矛盾之供述。被告乙○○、戊○○上開加重詐欺、洗錢犯行 ,事證明確。
㈡被告乙○○、戊○○雖均辯稱借出本案帳戶時,不知對方會用來 詐欺和洗錢云云。惟查,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他人後,提領受 騙者匯入金融機構帳戶內之款項,乃國內近年來常見之犯罪 手法,屢經新聞媒體披露報導,警政單位亦經常在網路或電 視節目進行反詐騙宣導,且政府機關為防止民眾受騙而提領 或轉匯金錢予詐欺集團成員,除了在超商、金融機構張貼反 詐騙宣導文宣外,於民眾欲提領或轉匯高額款項時,金融機 構人員多半會進行關懷提問,故一般具有通常智識能力之人 ,當知如有不具特殊信賴關係之人欲利用自己之帳戶匯入款 項者,即係藉此取得詐欺犯行之不法犯罪所得,並掩飾、隱 匿該等資金之去向或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被告 乙○○、戊○○皆非無社會閱歷,亦非智慮淺薄之人,難謂被告 乙○○、戊○○對此等屢見不鮮之犯罪手法毫無所悉。且依被告 乙○○與戊○○之供述,其2人在交付本案帳戶予他人前,亦有 詢問是否會供詐欺使用,足徵被告乙○○、戊○○就交出本案帳 戶前,已對之後匯入本案帳戶的款項之來源並非合法、正當
,可能為詐騙他人所得已心生懷疑,卻仍容任其發生,而不 違其等本意。從而被告乙○○、戊○○辯稱借出本案帳戶時,不 知對方會用來詐欺和洗錢云云,不足採信。
㈢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 要,蓋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雖分別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 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 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以故意論。前者為確定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惟不論「 明知」或「預見」,僅係認識程度之差別,不確定故意於構 成犯罪事實之認識無缺,與確定故意並無不同,進而基此認 識「使其發生」或「容任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共同 正犯間在意思上乃合而為一,形成意思聯絡。又於金融機構 開設帳戶,係針對個人身分、社會信用予以資金流通,具有 強烈之屬人性,且為個人理財工具,為免他人於帳戶所有人 不知情之狀況下,輕易取得金融機構帳戶內之款項,金融機 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因而設有密碼,若非申辦帳戶者或得 其委託、授權者,甚難自金融機構帳戶中提領、轉匯帳戶內 款項,從而,苟非申辦帳戶者早已知悉或可預見借用帳戶者 借用之目的為何,甚至與借用帳戶者間已有犯罪謀議,或係 雖有疑義,約略明瞭借用帳戶者將從事不法犯行,惟申辦帳 戶者為求取自身之利益,仍願出借帳戶並聽從借用帳戶者所 為指示進行提款或代為綁定轉帳帳戶轉匯,殊難想像借用帳 戶者在未有任何擔保,對申辦帳戶者又毫無所悉而幾近陌生 之情況下,即隨意將款項轉匯至其無法掌控之金融機構帳戶 中。是以,行為人若可預見他人借用金融機構帳戶之目的, 係欲用以實行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仍然出借,並 聽從指示將帳戶內之款項以提款或綁定轉帳帳戶轉匯等方式 交付予他人或受其指示前來取款之人,而容任加重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等犯行之犯罪結果發生時,即屬間接故意,應負 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之罪責。
㈣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以「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作為詐 欺取財犯罪之加重處罰構成要件,無非係考量多人共同行使 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 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且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 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此 觀增訂此款之立法理由即明。被告所參與之前述加重詐欺取 財犯行,除有對告訴人等5人施用詐術之不詳成員外,尚有 收受被告乙○○、戊○○交付本案帳戶之人,足見各犯罪階段均 屬緊湊相連,並由3人以上縝密分工為之,是依前開說明, 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罪之成員已達3人以上,核與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合。 ㈤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 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以掩飾不法金流 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仍應構成洗錢防 制法第2條之洗錢行為。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 取財罪為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 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又告訴人等5人因受不詳 成員之詐騙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各自轉帳至本案帳戶內, 旋轉入被告戊○○依詐欺集團人員指示綁定轉帳帳戶(「利展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帳戶)或遭被告乙○○ATM提款、被告戊○ ○臨櫃提領等情,業如前述,足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係採取 片段轉匯、ATM提款、臨櫃取款,且將帳戶內之款項型態轉 換為現金之犯罪手法,其目的無非在使檢警機關不易追緝、 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使彼等可保有詐騙而來之不法利得,故 被告乙○○、戊○○所為客觀上已製造金流斷點、主觀上更有隱 匿犯罪所得之意,自非單純處分贓物可以比擬,洵屬洗錢防 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並已合致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
㈥共同正犯之成立,各參與犯罪之人,在主觀上具有明示或默 示之犯意聯絡,客觀上復有行為之分擔,即可當之。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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