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緝字,112年度,1號
KLDM,112,重附民緝,1,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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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白晟
被 告 余星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二、查被告余星旺因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詐欺案件,經 原告白晟利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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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