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許琇雯
被 告 陳思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陳思漢被訴詐欺案件,關於原告許琇雯被害部分 ,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以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