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2年度,49號
KLDM,112,交訴,49,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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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安


選任辯護人 曾宿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7401號),本院就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就肇事逃逸罪部分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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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