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9號
CYDV,113,補,19,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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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翁林金蒼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被 告 翁燦輝
翁登財

翁振國

翁鶴
翁松典
翁炎
翁文啟
翁江濱
翁岳廷
翁伯彥
翁浚

翁浚
翁男勳
翁泰源
翁勝郎
翁瓊
翁文凱

翁勝龍

翁振偉

翁奇珍
翁銓懋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嘉義縣
○○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
有部分為10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
,581,41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763㎡×113年度公告現值8,970
元×1÷10=1,581,411元】,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可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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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