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3年度,105號
CYDV,113,繼,105,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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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黃陳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助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
里0 鄰○○○○00號之17)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
112 年10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與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
或 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助成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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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