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鐘美華即鐘慧玲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鐘慧玲積欠信用貸款及信用卡費用為 由,聲請對其繼承人鐘美華發支付命令,惟查鐘美華已聲明 拋棄繼承,並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6 439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此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資料1份附卷可稽。是鐘美華並非被繼承人鐘慧玲之繼承人 ,對於被繼承人鐘慧玲之債務自不負清償之責任,依前開規 定及說明,本件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