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邦勝企業社
兼 代表人 甲○○
被 告 喬偉體育用品社
兼 代表人 丙○○
被 告 佳煜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代 表 人 丁○○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等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
度偵字第736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並經檢察官聲請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邦勝企業社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科罰金新台幣壹拾捌萬元。
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喬偉體育用品社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科罰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佳煜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科罰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甲○○係設於高雄市○鎮區○○街139 號2 樓之邦勝 企業社負責人、丙○○為設於高雄市○○區○○里○○路32 號喬偉體育用品社負責人、戊○○為臺中市○○區○○街 458 號1 樓佳煜有限公司(下稱佳煜公司,負責人為丁○○ ,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南區業務代表。緣高雄縣政府教育局 於民國93年3 月29日間委託設於高雄縣大寮國民中學之高雄 縣中等學校體育促進會(下稱體育促進會)辦理「高雄縣93 年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隊職員、選手運動外套」之採購 案,並於93年3 月29日上網公告,自93年3 月29日起至93 年4 月15日上午8 時止領表,而於93年4 月15日舉行資格審 查及決標,簽約日期為93年4 月19日,交貨日期則訂於93
年4 月22日,決標方式採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甲○○意圖得 標承攬本件生意,復顧慮投標家數不足3 家,竟企圖影響開 標結果,而與無投標意願之戊○○及丙○○謀議,由戊○○ 提供佳煜公司之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及運動服樣品,丙○○則 提供喬偉體育用品社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等資料與 甲○○,甲○○則於93年4 月15日上午前往高雄大寮郵局購 買供作佳煜公司押標金之郵政匯票新臺幣(下同)12萬元, 復指示不知情之配偶己○○及不詳姓名之第三人分別代為填 寫佳煜公司及喬偉體育用品社之投標文件後,參與上開採購 案之投標。嗣上開採購案於93年4 月15日進行開標結果,計 有邦勝企業社、喬偉體育用品社、佳煜公司及聖隴企業有限 公司等4 家公司參與投標,最後由邦勝企業社以每套運動服 1,500 元得標。
二、證據:
㈠被告甲○○、戊○○於偵查中自白,及被告甲○○、戊○○ 及丙○○於審理中承認起訴事實。
㈡喬偉體育用品社、佳煜公司投標文件。
㈢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招標須知、開標紀錄暨簽到單、 最有標序位法評分總表、驗收申請書、驗收證明書、驗收紀 錄、結算明細表投標文件、財物採購合約書、投標文件、財 物採購合約書。
三、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 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 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 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群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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