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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36號
CYDV,112,訴,536,2024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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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沈月嬌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7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6號(下稱本件)判決 事實及理由欄中「貳、實體方面」之「一、原告主張」中有 記載「原告為被告沈月嬌之債權人,原告業已取得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6861號債權憑證,被告沈月嬌尚 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456,545元本息迄未清償。」等 字,然聲請人即本件被告沈月嬌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 辯論期日當天有庭呈第七商業銀行文心分行通知函,該函記 載聲請人尚未清償金額為:壹佰壹拾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 以供證明,然本件判決卻未更正,故請予更正正確金額等語 。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l項前段定 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 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屬法院認定事實有無錯誤之問題 ,則因判決中所表示者,與其本來之意思並無不符,自不能 以裁定更正之。故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 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 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 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96號 裁判、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參照)。三、經查,聲請人就本件判決聲請更正之部分,乃本院依本件原 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件訴訟中之主張(見 原告112年11月1日陳報狀)所為之事實整理,並無所表示者 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即非屬判決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是聲請人除對本件判決聲明 不服,提起上訴外,另聲請更正判決之部分,依上開說明, 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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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