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91號
CYDV,112,消債更,191,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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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蘇建鴻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債權人清冊部分:依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時之 陳報狀(調解卷第80頁),聲請人原積欠慶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債務,因慶豐銀行債權目前已讓與良京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慶豐銀行已非聲請人之債權人,請提出更正後之債 權人清冊。
二、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5,45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5人(已剔除債權人 清冊所載債權人慶豐銀行)×10份×43元-1,000元=5,45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 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三、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RL-7019)行照影本, 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另聲請人名下若有其他汽 、機車,亦請一併提出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 ,若無,則請以書面陳報之。
四、收入方面:
(一)請盡量提出聲請人主張目前每月薪資收入20,000元之相關入 帳資料及在職證明。另請陳報,除上開收入外,是否有其他 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 說明之。
(二)聲請人最近5年內所從事之工作為何?所得為何?五、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 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 利津貼?父親部分,請陳報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 金老年給付、老農津貼等,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 ,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 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 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另已提出之存 摺則無庸重複提出)。
七、商業保險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 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 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 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 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 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2年12月22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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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