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黃韋諺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債權人清冊部分:債權人清冊中「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 司」債務為車貸,請陳報是否為擔保債權。
二、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01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人(暫以聲請人債 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人數加計債務人總數計算)×10份×43元-1 ,000元=201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 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三、勞保、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未成年子女)與前配偶最近一個 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0、111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未成年子女)與前配偶之勞保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四、財產方面:
(一)聲請人積欠台新大安租賃公司車貸債務,請陳報係以何人之 車輛申貸,若為聲請人所有車輛,應提出該車輛之行照,並 陳報該車輛之現值為何?是否經處分抵償?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 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無,則請以書面陳報之。五、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除所述擔任建築業水泥工,每月收入約33,000 元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 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二)聲請人最近5年內所從事之工作為何?所得為何?六、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除子女領取之兒少補助外,有無領 取其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 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 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 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 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 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迄今之交易 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另 於調解時已提出之存摺則無庸重複提出)。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 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資料查詢結果表】。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子女扶養費部分:
依聲請人於調解時之陳述,聲請人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母親離 婚後已未負擔小孩扶養費,則所提列兩名子女扶養費是否仍 與前配偶分擔而以每月8,538元數額計算。、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2年11月29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於債 權人之權利;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 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倘有,該契約成立生效之 時間、相對人、履行期間與契約內容)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