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46號
CYDV,112,司拍,146,2024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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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陳慶樂


相 對 人 廖黃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翁浤文於民國97年6月2日向其借款新 臺幣(下同)2,000,000元,清償日期為97年12月1日,並以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翁浤文上開債務之 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另債務人翁浤文並於 97年6月6日簽立款項借用證1份作為抵押債權之證明。詎屆 至清償期,債務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款項借用證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 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車店 車店 1024 659.00 10000分之506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三 層 積 備考 材料及 築材料 號 號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2803 嘉義市○○○街00號3樓之1 嘉義市○○段○○○段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七層 127.84 127.84 陽台 13.41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車店段車店小段2818建號、3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6;車店段車店小段2819建號、552.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15。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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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