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758號
CYDV,112,司促,10758,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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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58號
債 權 人 林鴻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家世美建設有限公司、蘇俔瑋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 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家世美建設有限公司、蘇俔瑋核 發支付命令,惟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家世美建設有限公司 業已經廢止,又依債權人聲請狀記載及其所提出之匯款資料 ,尚無法形式判斷本件借款契約之借款人為何人?及何人為 普通保證人?故有補正債務人家世美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資 料及請求原因之釋明等資料。是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 2月25日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 債權人雖於113年1月5日提出補正書狀,惟僅提出存證信函 之郵件回執影本,本院仍無從自債權人所提出之資料判斷債 權人與債務人家世美建設有限公司、蘇俔瑋間之法律關係, 故債權人顯未盡請求原因釋明責任。是債權人既未提出債務 人家世美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資料、本件借款契約之釋明, 依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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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