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46號
CYDV,111,訴,646,20240125,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6號
原 告 侯金松




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
邱皇錡律師
邱創典律師
被 告 林雅惠(即林游春美之承受訴訟人即侯銀之繼承人)


林雅芬(即林游春美之承受訴訟人即侯銀之繼承人)


林雅琪(即林游春美之承受訴訟人即侯銀之繼承人)

侯桂美(即侯銀之繼承人兼侯明典之承受訴訟人)


侯和村(即侯銀之繼承人兼侯明典之承受訴訟人)


侯茂瓏(即侯銀之繼承人兼侯明典之承受訴訟人)
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00鄰成功一街0
0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雅惠林雅芬林雅琪為林游春美之承受訴訟人,由侯桂美侯和村侯茂瓏侯明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林游春美(即侯銀之繼承人)、侯明典(即侯銀



之繼承人)分別於民國112年6月5日、112年6月19日死亡, 而林游春美之繼承人為林雅惠林雅芬林雅琪侯明典之 繼承人為侯桂美侯和村侯茂瓏,並有林游春美侯明典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拋棄繼承准予備 查通知在卷可按,為此原告具狀聲明由林雅惠林雅芬、林 雅琪為林游春美之承受訴訟人,由侯桂美侯和村侯茂瓏侯明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原告聲 請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