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85號
CYDV,111,簡上,85,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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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盧○
上 訴 人 蕭○
上 訴 人 陳○安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壹
上列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姜讚裕律師
被上訴人 王順良

被上訴人 王瑞芬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賴一帆律師
被上訴人 陳王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之庭期取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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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