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8號
CYDM,113,附民,58,2024013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陳麗香

被 告 張曉琪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金訴字第五八九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麗香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9號,被告張曉琪違 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