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3年度,17號
CYDM,113,金簡,17,2024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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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曉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偵緝字第51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曉琪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曉琪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後,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合法傳喚被告,被告無 正當理由未到庭,嗣經本院拘提無著而通緝被告到案,本院 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幫助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認有逃亡之虞,且 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 13年1月20日裁准羈押在案,此有本院押票附卷可稽。茲本 案業已於113年1月31日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被告羈押 之原因及必要已消滅,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以撤銷羈押。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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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