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建勝
具 保 人 許懷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懷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建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 保人許懷哲出具現金保證2萬元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 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其 繳納之保證金全數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 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具保人於民國110年5月9日 提出2萬元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點名 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受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被告具 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卷可考。茲受刑人因 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69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於112年10月18日確定而移 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該署傳喚於112年11 月27日到署執行,執行傳票於112年11月8日送達於受刑人戶 籍地,由其同居人(祖父)收受,業經合法傳喚,然受刑人於 開庭當日未到署接受執行,且經警方至受刑人之戶籍地拘提 無著,受刑人亦非處於在監、在押中,並經該署合法通知具 保人於上開期日應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上開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
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戶籍資料、在監在 押紀錄表附卷可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 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