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13年度,40號
CYDM,113,朴簡,40,2024013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於112年12月6日修正 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0日生效,本次修正雖有增列部分內 容,然被告所犯之罪(詳后)部分並未修正,且法定刑亦 未調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 適用裁判時法。
(二)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法院已核發保護令,竟未遵守保護令內容 ,未於保護令核發6月內完成處遇計畫,法紀觀念淡薄。 兼衡被告違反保護令的態樣、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29號
  被   告 甲○○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係父子,2人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 之家庭成員。甲○○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4月18 日核發000年度家護字第0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甲○○不 得對乙○○實施家庭暴力,不得對於乙○○為騷擾之聯絡行為, 應完成下列處遇計劃:戒酒癮治療(門診治療)12次,每週1 次,精神治療(門診治療)12次,每週1次,並均應自本保護 令核發之6個月內完成,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詎甲○○ 已知其受法院裁定應完成上開處遇計畫,竟基於違反保護令 之犯意,經嘉義縣政府衛生局通知執行處遇後,均未出席, 未能於指定期限內完成處遇治療計畫,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 保護令。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嘉義縣政府函、個案匯總報告、嘉義縣社會局函、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000年度家護字第0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嘉義縣衛 生局送達證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000年度家護聲字第000號 民事裁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檢察官 簡 靜 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傅 馨 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