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13年度,32號
CYDM,113,朴簡,32,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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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5022號),本院逕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健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伍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愷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之。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 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核被告吳健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11條第5項 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審酌愷他命(Ketamine)乃政府列管之毒品,其不當使用、擴 散,將產生潛在不特定個人生命、身體、健康之抽象危險, 被告知悉上情,竟仍持有超過純質淨重5公克之上開第三級 毒品,應予非難,惟審酌被告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及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 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1頁「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形, 依罪責相當原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 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 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第 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 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 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 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 ,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 判決意旨、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⒉查扣案之晶體2包,經鑑驗均含有第三級愷他命毒品成分,且 合計純質淨重達6.5005公克,有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草療鑑字第1121100473號鑑定驗書在卷可參(偵卷第18頁) ,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又盛裝上開 毒品之外包裝袋2只,與內含之毒品殘渣,客觀上難以析離 ,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三級毒品,均為違禁物, 一併宣告沒收。至因檢驗需要取用滅失部分,已不存在,自 毋庸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02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吳健華知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3款所列管,不得非法持有,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22時許,在 嘉義市西區歌神KTV包廂內,以新臺幣1萬元代價,向綽號「 亮亮」女子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淨重8.7844公克 ,純度74%,純質淨重6.5005公克)。嗣警於112年11月19日 22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瑪格KTV停車場,發現吳健 華、潘秉賢(查無共犯證據)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內,因行跡可疑實施盤查後,始發現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健華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經證人潘秉賢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愷他命扣案可資佐證,且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 品初步檢驗報告單、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查獲現場照片、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查 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 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 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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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