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987號
CYDM,112,易,987,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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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GREEN CHRISTOPHER JAMES(中文名:綠軒亞)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5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GREEN CHRISTOPHER JAMES(中文名:綠 軒亞)前為國立嘉義大學聘任之英語教師,告訴人蔡雅琴為 該校語言中心主任。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22日11時許,在不 特定人可自由進出之嘉義大學蘭潭校區(址設嘉義市○區○○ 路000號)語言中心主任辦公室,因薪資問題與告訴人發生 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前述不特定人皆得共見 共聞之場所,以英語「retarded」(指智障的、弱智的)辱 罵告訴人,足以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因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 該罪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 ,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 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1-45頁),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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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