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127號
CYDM,112,交附民,127,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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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
原 告 黃莉友
被 告 柯舜豪

台灣九五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27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被告柯舜豪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27號過失致重傷害案
件,致原告受傷,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並主張因被告當時係受僱台灣九五石材有限公司,故台灣
九五石材有限公司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與刑事被告
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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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九五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