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38號
CYDM,111,附民,138,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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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陳嘉瑋(原名:陳加樺

被 告 劉庸安
黎恩信


許志安

楊宇荃
張書鳴
鄭丞祐
陳崇安
董彬志
陳柏如

彭孝澤
饒庭丞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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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