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4號
NTDV,112,訴,74,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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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張朝春
訴訟代理人 陳彥築
被 告 張春
張春


張振益
張甄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胡旻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2月6上午11時於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決 ,然本件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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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