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張中霖
相 對 人 林明德
林沛妤
林明寬
林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明德、林沛妤、林明寬、林明 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林明德對聲請人 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 人陳肇賢對聲請人現在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而相對人林明德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1, 400,000元,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詎相對人林明德並未依 約按期繳納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相對人林明德尚負欠聲請人借款本金1,196,644元及其 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建 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 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2年12月22日通知相對人林明德、林沛妤、林明 寬、林明輝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均逾期未為陳述。 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尚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78號 所有權人:林明德、林沛妤、林明寬、林明輝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仁愛鄉 守城 218 328 全部 備考 林明德、林沛妤、林明寬、林明輝(權利範圍各4分之1) 2 南投縣 仁愛鄉 守城 219-1 27 全部 備考 林明德、林沛妤、林明寬、林明輝(權利範圍各4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 物 門 牌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001層 一層:130.22 總面積:130.22 全部 原名路30號 備考 林明德、林沛妤、林明寬、林明輝(權利範圍各4分之1)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