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100號
NTDV,112,司促,8100,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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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松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小賢即林添財之繼承人


林重宇林添財之繼承人


林重光林添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添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
有明文。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
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
本件被繼承人林添財係於民國111年6月14日死亡,則依上開
規定,本件債務人為其繼承人,則應以繼承被繼承人林添財
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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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