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伍倫言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趙常皓律師
被 告 陳富昌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複 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
被 告 郭信泰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5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2項關於「被告郭信泰」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富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