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11年度,2號
NTDV,111,醫,2,2024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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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醫字第2號
抗 告 人 黃僈芛
相 對 人 曾漢棋即曾漢棋綜合醫院

張華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醫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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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