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簡附民字,113年度,1號
NTDM,113,埔簡附民,1,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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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曾麗端
附民被告 余海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埔金簡字第1號),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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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