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東全字第1號聲 請 人 呂孫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惠就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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