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全字,113年度,1號
TTEV,113,東全,1,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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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呂孫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惠就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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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