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字,94年度,81號
KSDM,94,交附,81,2005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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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附字第8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宏檳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4年度交易字第283 號),
經原告對其及其之僱用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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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檳紙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