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3年度,48號
TNEV,113,南小補,48,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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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德李泰德之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5,8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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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