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林基獻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奕霆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7元【計
算式:本金10,636元+自民國112年2月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
11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42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