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473號
TNEV,112,南簡補,473,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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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73號
原告 謝文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超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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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