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2081號
TNEV,112,南小,2081,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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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8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漢誠
被 告 施曾美珍(即曾順圖之繼承人曾李秤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順圖之遺產範圍內,與曾順忠曾美月曾美雲曾順良曾美足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808元,及自民國97年9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順圖之遺產範圍內與曾順忠曾美月曾美雲曾順良曾美足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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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