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989號
TNEV,112,南小,1989,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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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989號
原 告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林雅偉


被 告 葉人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066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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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