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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980號
TNEV,112,南小,1980,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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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98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被 告 鄭永晟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98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1月2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80元,及自民國112 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丞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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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