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966號
TNEV,112,南小,1966,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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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96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林子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726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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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