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89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林怡君
被 告 謝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29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6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承保訴外人王馨怡所有,並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之車體損失險,被告 於民國110年12月5日8時27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 小客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安全距離,於臺南市○○區 ○○路000號前,碰撞系爭汽車,致系爭汽車受損,伊已依保 險契約給付系爭汽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0,376元(工 資1,500元、零件8,876元),被告為本件肇事原因,應負肇 事責任,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爰依民法第18 4條、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0,3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系爭汽車行車執照、結帳工單、電子發票證明聯、汽 車險理賠計算書等,並經本院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調取本件交通事故相關卷宗資料查閱屬實,本院審酌上開證 物,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 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 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 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 第5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迴車不慎,致發生本 件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承保之系爭汽車損壞,原告已賠付 系爭汽車之上開修復費用,則原告自得於其給付之賠償金額 範圍內,代位被保險人向被告行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㈢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 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 品,應予折舊。系爭汽車修復費用中關於零件費用8,876元 ,有上開工單在卷可查,既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 ,自應將折舊予以扣除,始為合理。依行政院所頒布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 ,系爭汽車未逾上開耐用年數,是上開零件費用8,876元,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經計算後為5,429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是系爭汽車修復之必要費用於扣 除零件折舊後加計工資1,500元後為6,929元(計算式:5,42 9+1,500=6,929)。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 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92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2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雖另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惟依此請求,對於原告判決之結果,並無不同,對原告而 言,並未更為有利,本院自不用再就原告併為主張之本於民 法第191條之2規定所為之請求予以論述,附此敘明。 六、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訴 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第7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經核為1,00 0元,爰依前揭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及兩 造各自負擔之數額;又本件係就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 表
年數 折舊額 折舊後餘額 計算方式 金額 (新臺幣) 計算方式 金額 (新臺幣) 1 年 8,876×0.369 3,275元 8,876-3,275 5,601元 1 月 5,601×0.369×1/12 172元 5,601-172 5,4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