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21號
TPTA,113,交,21,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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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21號
原 告 陳富雄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A02ZM8246號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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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