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50號
原 告 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代 表 人 吳榮州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翁焌旻律師
林琮達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
訴訟代理人 蔡勝傑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212號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
二、查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50號(原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212號)工會法事件,因認原告前因不再續聘 訴外人詹智鈞,由詹智鈞就原告不予續聘之行為申請裁決, 原告就該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26 5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 院審理中,審酌上開訴訟事件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2年5月31日以111年度簡字第212號裁定 命於上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上開訴訟事 件業於112年12月21日判決在案,有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 字第387號判決書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 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