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2年度,2650號
TPTA,112,交,2650,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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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650號
原 告 李正明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CU0000000號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起訴程式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
裁決機關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為被告,代表人:江澍
人(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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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