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64號
TPEV,113,北補,64,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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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6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 代理 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瑞興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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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