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46號
TPEV,113,北補,46,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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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4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管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貽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肆拾伍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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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