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39號
TPEV,113,北補,39,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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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9號
原 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振威葉冠洵及廖志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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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