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141號
TPEV,113,北補,141,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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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惠琦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814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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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