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138號
TPEV,113,北補,138,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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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38號
原 告 賴揚傑

上列原告賴揚傑因與被告邱裕翔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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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