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606號
TPEV,113,北簡,606,202401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06號
原 告 王正傑
訴訟代理人 王昱達
上列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如有未補正事項,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6452號執行事件
之執行程序,但原告起訴狀被告欄為空白,原告應具狀補正
被告之姓名、住所,如係法人,應補正其完整正確名稱及法
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又原告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亦為空白,且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具狀陳報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
、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1/1頁


參考資料